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造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榮村即沈榮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