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劉陽明律師
陳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