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群峰機械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保宗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被 上訴 人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至同年10月19日期間,系爭層析塔試俥是否曾達到契約預定之要求?被上訴人有無使用系爭層析塔進行生產作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