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福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結
被 上訴人 江俊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