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許善行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殷玉龍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 訴 人 凃靜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臨時管理人)
複 代理人 胡荃芳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李宗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視同上訴人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李基益律師應補正以拍手公司為委任人出具予胡荃芳之委任書(或由臨時管理人李律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