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羅隆志為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8月23日收受判決,及於112年9月8日提起上訴,惟其法定代理人陳烱廷於112年8月24日變更為羅隆志,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汐工字第1122728431號函文可稽。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