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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羅隆志為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8月23日收受判決,及於112年9月8日提起上訴,惟其法定代理人陳烱廷於112年8月24日變更為羅隆志,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汐工字第1122728431號函文可稽。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