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