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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