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黃瑞清
黃瑞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上訴人 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順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上訴人 澤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振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