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陳南誠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郭力菁律師
羅謙瀠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