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原告  呂淑皇


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呂淑柔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在本院為反請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反請求原告呂淑皇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反請求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第77條之15條第1項規定:「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準此,就家事訴訟事件為反請求,應依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所為反請求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呂淑柔(以下逕稱姓名)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呂傳為之遺產,原法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判決分割;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呂淑皇(以下逕稱姓名)不服提起上訴後,對呂淑柔及視同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呂明旺(以下逕稱姓名)為反請求,聲明求為:㈠確認呂明旺名下坐落新北市○○區(以下同市區,省略)○○段000地號(下稱000地號,重測前為○○鄉○○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按所有權人登記為呂明旺,見本院更一卷一第301頁)為呂傳為所有之遺產。㈡確認呂傳為對呂淑皇新臺幣(下同)83萬元本息之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㈢確認門牌○○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路房屋)係呂傳為之父呂漳象所有之遺產。㈣確認呂明旺支出之繼承登記及喪葬費用等38萬8,529元,對呂傳為遺產之優先清償權不存在(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73、297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4號卷13頁)。復又於111年4月26日具狀向本院對呂淑柔、呂明旺、漢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永公司)為反請求,聲明求為:㈤漢永公司應塗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地號及○○段00、00等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漢永公司,下合稱系爭11筆土地)繼承遺產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㈥確認000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呂明旺應有部分4之1為呂傳為之遺產(見本院更一卷二第3、51、5頁。按第㈥項聲明與第㈠項聲明相同)。經核呂淑皇為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0萬9,305元(如附件所示),應徵反請求裁判費2萬2,438元。茲限呂淑皇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聲明㈠:呂淑皇於108年7月10日反請求確認000地號土地登記呂明旺名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為呂傳為所有(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73、283頁),經查000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萬8,100元(見本院更一卷二第221頁),按呂淑皇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7萬6,376元(計算式:98,100×43.15×1/4×1/6=176,375.62,元以下4捨5入)。
二、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83萬元。
三、聲明㈢:○○路房屋108年之房屋現值8萬6,400元(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99頁),按呂淑皇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4,400元(86,400×1/6=14,400)。
四、聲明㈣:訴訟標的價額為38萬8,529元。
五、聲明㈤:呂淑皇反請求漢永公司應塗銷系爭11筆土地繼承遺產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其表明請求塗銷系爭11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繼承遺產部分,應認其所反請求者,屬呂淑柔本訴請求分割遺產範圍,不另徵收裁判費。
六、聲明㈥:本項聲明與聲明㈠相同,不另徵收裁判費。
七、以上合計:140萬9,305元(176,376+830,000+14,400+388,529=1,40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