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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瑞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瀨泰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律師             
被      告  翁國鈞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本院於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二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後,其訴之追加、變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16 號裁判參照)。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3萬1,000元本息,嗣減縮請求金額為3,150萬6,000元本息〔見本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卷(下稱重附民卷)第3頁、第12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伊公司管理部部長,負責辦理公司會計及出納業務、與銀行聯繫往來、保管伊公司大小章及時任公司負責人之小章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於日商三菱日聯銀行(下稱三菱銀行)臺北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敦北分行等地,未經伊之同意,或逾越伊之授權,以如附表「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持其所保管伊公司大小章,蓋用於「新台幣活期存款取款單」、「新台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取款憑條」等私文書,或「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臺北分行支票」之有價證券上,並偽填如附表「行為方式」欄所載之金額,再持上開偽造之文書及有價證券,提出於各該銀行行使,以如附表「行為方式」欄所示方式,提領伊名下三菱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並交付予被告,或匯入、存入被告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銀行帳號,被告以此方式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金額侵吞入己,並於伊內部傳票系統,填製如附表「行為方式」欄所示之不實傳票內容,以此方式詐得伊共計3,263萬1,000元,致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因被告僅償還112萬5,000元,伊尚受有損害共計3,150萬6,000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萬6,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上開侵權行為及應賠償上開金額等事實,惟伊現無資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前揭不法行為方式向伊詐得共計3,263萬1,000元,嗣被告已償還112萬5,000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72號卷一第5至7頁、偵卷二第7至9頁、偵卷三第471至47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9號卷第46頁、第143頁、本院刑事卷第155頁),且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在案乙節,亦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7頁),復據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及刑事卷審核屬實,堪信為真。被告以前揭方式向原告詐得3,263萬1,000元,僅償還112萬5,000元,原告尚受有損害3,150萬6,000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50萬6,000元,及自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方式
金額(新臺幣)
1
102年9月25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旅費暫支」、「1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3萬7,000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10萬元侵吞。
10萬元
2
102年10月16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工場消耗品」、「9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9萬元侵吞。
9萬元
3
102年11月21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桶槽增設」、「12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2萬元金額,盜用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12萬元
4
102年12月6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桶槽增設」、「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7萬元金額,盜用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5萬元侵吞。
5萬元
5
102年12月27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桶槽增設」、「82,000」之不實事由,並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8萬2000元金額,盜用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8萬2,000元
6
103年1月16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120,000」之不實事由,並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6萬元金額,盜用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12萬元侵吞。
12萬元
7
103年1月17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71,000」之不實事由,並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7萬1000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7萬1,000元
8
103年1月21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2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5萬元金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5萬元
9
103年2月21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桶槽增設」、「88,000」之不實事由,並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2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8萬8,000元侵吞。
8萬8,000元
10
104年5月29日
於傳票上「應付費用-其他」、「日人綜合所得稅」後記載增加之不實金額「2,521,786」,並於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台北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上偽填95萬元之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將前開支票存入被告本人之永豐銀行帳戶。
95萬元
11
105年5月30日
於傳票上「應付費用-其他」、「出向者確定申告」後記載增加之不實金額「2,480,400」,並於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台北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上偽填95萬元之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將前開支票存入被告本人台新銀行末四碼9416號帳戶。
95萬元
12
105年10月5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銀行之取款憑條偽填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部侵吞。
20萬元
13
105年10月24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1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銀行之取款憑條偽填1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部侵吞。
10萬元
14
105年11月21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支」、「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0萬元
15
105年12月7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銀行之取款憑條偽填24萬1,000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20萬元侵吞。
20萬元
16
106年1月4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預支」、「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上偽填3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20萬元侵吞。
20萬元
17
106年2月15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支」、「2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2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20萬元侵吞。
20萬元
18
106年3月8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0萬元
19
106年4月7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0萬元
20
106年4月13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1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13萬8,000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10萬元侵吞。
10萬元
21
106年5月5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田代差旅費暫借」、「2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0萬元
22
106年5月31日
於傳票上「應付費用-其他」、「出向者稅金」後記載增加之不實金額「2,643,808」,並於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台北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上偽填110萬元之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將前開支票存入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
110萬元
23
106年6月6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部門差旅費暫借」、「2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5萬元
24
106年6月29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部門差旅費暫借」、「3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30萬元
25
106年7月18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部門差旅費暫借」、「3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30萬元
26
106年7月20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8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8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8萬元
27
106年7月25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0萬元
28
106年7月28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3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取款憑條偽填43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3萬元
29
106年8月1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6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偽填46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6萬元
30
106年8月7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9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9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9萬元
31
106年8月7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差旅費暫支」、「2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偽填2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5萬元
32
106年8月10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7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台新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偽填47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7萬元
33
106年8月15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8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8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8萬元
34
106年8月18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49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9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帳戶提領現金額侵吞。
49萬元
35
106年8月21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C-200-300蒸餾塔改造-迪肯特」、「3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30萬元
36
106年8月23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充填室配管改造工程」、「22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22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22萬元
37
106年8月25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充填室配管改造工程」、「4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5萬元
38
106年8月31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充填室配管改造工程」、「33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3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33萬元
39
106年9月8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差旅費暫支」、「2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25萬元侵吞。
25萬元
40
106年9月14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廠擴廠土木工事增設-宏陽」、「43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3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3萬元
41
106年9月20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場擴廠土木工事增設-宏陽」、「40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9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其中40萬元侵吞。
40萬元
42
106年9月22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85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85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台新銀行領現金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85萬元
43
106年9月26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廠擴廠土木工事-宏陽」、「32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32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32萬元
44
106年9月30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場擴廠土木工事-宏陽」、「43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3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3萬元
45
106年10月2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宏陽」、「3,2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3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320萬元(原起訴書誤載為32萬元)
46
106年10月17日
於傳票上記載「應付設備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宏陽」、「3,2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3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320萬元(原起訴書誤載為32萬元)
47
106年11月3日
於傳票上記載「暫付款」、「業務差旅費暫支」、「480,000」之不實事由,並於新臺幣活期存款取款單偽填48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將之全額侵吞。
48萬元
48
106年11月6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工場擴廠土木工程-宏陽」、「3,2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32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320萬元(原起訴書誤載為32萬元)
49
106年11月16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宏陽」、「2,0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20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200萬元
50
106年11月24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宏陽」、「3,2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30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300萬元
51
106年11月30日
於傳票上記載「其他預付款」、「工廠擴廠土木工程-宏陽」、「3,000,000」之不實事項,並於新臺幣匯出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偽填300萬元金額、盜蓋瑞環公司大小章,自台灣瑞環公司三菱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台新銀行末四碼3943號帳戶,將之全額侵吞。
300萬元
合計
3,263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