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10年2月23日前提出燬損物品之市價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