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折舊金額為何、是否聲請補充鑑定等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