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號
原 告 葉翠鳳
葉翠蓮
曾益堂
黃美琳
鄭春琴
余崇偉
陳信捷
曾昱淳
許永昕
潘喬瑛
黃良民(即紀芳芝之承受訴訟人)
黃昱博(即紀芳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吳志浩律師
原 告 李梅香
林小芳
被 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被 告 蘇俞綸
王福興(兼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嘉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
王郁雯(即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王俐琪(即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王富弘(即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福興、王郁雯、王俐琪、王富弘為被告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美華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12年3月2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王福興、長女王郁雯、次女王俐琪、長男王富弘,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73至279頁),其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亦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明(見本院卷第281至369頁)。惟王福興、王郁雯、王俐琪、王富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王福興、王郁雯、王俐琪、王富弘為蘇美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