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同上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依108年6月17日修正前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有權受領拆遷補償費者,為因權利變換而拆遷建物之所有權人。按財政部設有國有財產局,承辦國有財產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事務,準此,凡因有關國有財產之處分涉訟者,僅國有財產局對於為訴訟標的客體之國有財產有處分之權能(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843號判決參照)。請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於113年8月30日前具狀陳明有權領取系爭補償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