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黃韻頻
王緯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 上訴人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君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