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紅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嘉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複代理人 周郁雯律師
被上訴人 廖振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紅久國際有限公司於5日內提出民國108年10月之公司章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