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黃炫中律師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 鍾德美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陳錦旋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