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義
訴訟代理人 陳文智律師
曾筑筠律師
彭瑞驊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安芬(ELIZABETE ANFEN LEE)
李雲華(GRACE WAN WAH LE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宋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