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
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原證1號之完整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