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勵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傑
被 上訴人 鉑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輝
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