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温蔡玲珠
訴訟代理人 温繼榕
上 訴 人 鄒立敏
張善志
蘇晴盈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 訴 人 郭聯豐
施臺生
朱宗順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上訴人 林舜英
蘇林桂英
郭華旭
郭崇信
郭白春蓮
郭雅惠
郭幸惠
林家成
林瑜英
林家良
林淑英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十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判決(110年度上字第373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四八九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四九八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