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黃張春英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追 加被 告 源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被 上訴人 賴茂成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陳松棟律師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書暐律師
黃亦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