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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 訴 人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