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鳳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