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