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俊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五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