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枋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