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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爭規章第16條b 項:「除前項情形以外,會員已繳或應繳之入會費、月費及各項費用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退還。」 | | | 廢棄原審此部分判決,駁回王致為等5人、梁若誼、陳志仰之訴 | | 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
| | 系爭規章第35條:「與本會營運或會員權利有關之規則、規定及章程,不論其翻譯為何皆應以英文為準。」 | | 王致為、吳苑芷、呂建中、廖聰明、王志成(下稱王致為等5人)上訴 | | | |
| | 系爭聯誼會入會申請書聲明欄:「當成為會員時,我們/本人同意遵守本聯誼會之法規,章程及其它規定所約束。此外,聯誼會可在任何適當時間內修正前述之法規章程。」 | | | | | |
| | 確認嘉德公司108 年10月施行之禮卷使用注意事項第7 點:「核發之禮券請於有限期限內使用,逾期無效且不得展延。」之規定無效。 | | | | | |
| 先位聲明:確認王致為等7人於系爭聯誼會之月費超過如右欄所示部分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 王致為:3,150元, 吳苑芷:3,150元, 呂建中:3,400元, 梁若誼:3,400元, 廖聰明:3,400元, 陳志仰:3,700元, 王志成:3,700 元 (下合稱王致為等7人) | | 嘉德公司針對備位聲明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王致為等5人則就先位聲明提起上訴
| 廢棄原審此部分判決,駁回王致為等5人、梁若誼、陳志仰之訴;王致為等5人 之上訴駁回 | | |
| 備位聲明:確認王致為等7人於系爭聯誼會之月費超過月費4,360元部分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 | 確認王致為等7人於系爭聯誼會之月費為4,360元。(應更正為:確認王致為等7人於天母國際聯誼會之月費超過4,360部分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 | | | |
| 嘉德公司應回復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人於系爭聯誼會之會員權利,並不應於其等行使會員權利時為任何妨礙或阻礙行為。 | | 嘉德公司應回復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於系爭聯誼會之會員權利,並不應於其等行使會員權利時為任何妨礙或阻礙行為。 | | 嘉德公司應於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各給付嘉德公司4,960元時,回復其等於會員權利,並不於其等行使會員權利時為任何妨礙或阻礙行為 | | 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
| 嘉德公司應換發系爭聯誼會會員卡予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 | | 嘉德公司應換發系爭聯誼會會員卡予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等5 人。 | | 嘉德公司應於王致為、吳苑芷、陳志仰、呂建中、王志成各給付嘉德公司4,960元時,煥發會員卡予其等 | | |
| |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致為189,63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給付吳苑芷189,63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嘉德公司應給付呂建中131,88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嘉德公司應給付梁若誼131,88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嘉德公司應給付廖聰明131,88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6,980 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6,98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嘉德公司針對備位聲明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王致為等5人則就先位聲明提起上訴;廖聰明並追加請求嘉德公司給付12,600元本息 | 廢棄原審此部分判決,駁回王致為等5人、梁若誼、陳志仰之訴;王致為等5人 之上訴駁回;並駁回廖聰明追加之訴 | | 為項次一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廖聰明於本院追加請求嘉德公司返還12,600元本息部分,請求權基礎亦為不當得利,為附表一項次一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
| |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致為7,80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給付吳苑芷7,80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嘉德公司應給付呂建中7,80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嘉德公司應給付梁若誼7,80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嘉德公司應給付廖聰明7,80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80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80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致為7,800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給付吳苑芷7,800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嘉德公司應給付呂建中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嘉德公司應給付梁若誼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嘉德公司應給付廖聰明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㈠、王致為部分: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致為132,30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自108年9月起至回復王致為會員權利止,每月給付王致為400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吳苑芷部分: 1.嘉德公司應給付吳苑芷163,720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自108年9 月起至回復吳苑芷會員權利止,每月給付吳苑芷400 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呂建中部分: 1.嘉德公司應給付呂建中163,72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自108年9月起至回復呂建中會員權利止,每月給付呂建中400 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梁若誼部分:嘉德公司應給付原告梁若誼158,76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廖聰明部分:嘉德公司應給付廖聰明158,76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㈥、陳志仰部分: 1.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163,72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自108年9月起至回復陳志仰會員權利止,每月給付陳志仰400 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㈦、王志成部分: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163,720元,及自109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送達嘉德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自108年9月起至回復王志成會員權利止,每月給付王志成400 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1.嘉德公司應給付王致為5,950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嘉德公司應給付吳苑芷4,360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嘉德公司應給付呂建中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嘉德公司針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王致為等5人亦就其敗訴部分一部上訴(王致為、吳苑芷、王志成均上訴請求再給付33,075元本息,呂建中上訴請求再給付39,690元本息,廖聰明上訴請求再給付36,383元本息) | 廢棄原審此部分判決,駁回王致為等5人、梁若誼、陳志仰之訴;王致為等5人 之上訴駁回 | | 王致為部分:33,075+5,950=39,025 吳苑芷、王志成部分:33,075+4,360=37,435 呂建中部分:39,690+4,360=44,050 廖聰明部分:36,3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