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黃靖琪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琇雲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陳琇雲之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