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訴訟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
何燈旗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