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上訴人 小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祥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