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再審被 告 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