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大都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秉宏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