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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谷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項次三編號1-1之A欄「代僱工(104/2-106/8)803,319」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僱工(104/2-106/8)803,319元」;同編號之G欄「事實理由欄㈢」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㈢」。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