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欣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青慧律師
上 訴 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林俊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晏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