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建上更一字第十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