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張詩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原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5號事件審理時,曾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上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