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張 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