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上 訴 人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被 上訴人 林榮祥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宇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陪席法官張宇葭參與審判所作成,因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