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清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現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葉正揚律師
張怡凡律師
被 上訴 人 久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琦慧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理權利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