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Masaru Watanabe(渡邉傑)
上 訴 人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Takayuki Seishim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湯東穎律師
黃台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宛諭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Masaru Watanabe(渡邉傑)為上訴人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J-Power Systems Corporation(下稱J-Power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22日變更為Masaru Watanabe(渡邉傑),於同年7月8日登記,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經公證及駐外單位認證之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民事委任書可稽。J-Power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