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李平義律師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志棟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待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