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戴丞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廖國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馬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