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香莉(原名許香莉)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