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上訴 人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矜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