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貞  
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  訴  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郁姝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關於系爭廠房所有權歸屬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9、45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另案經桃園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0號判決廢棄發回,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審理中,訴訟雖尚未終結,然斟酌系爭另案已逾5年尚未能終結,為免本件訴訟因此停止訴訟程序過久,影響當事人之利益過鉅等情,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