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張國明
陳惠珠
張聖皓
張國政
曾瓊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黃炫中律師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麗卿
被 上訴人 張國華
楊美珍
戴錦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祥陽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聖道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政慧發展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小蓉
被 上訴人 謝國獻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