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
上 訴 人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壁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