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
再 審原 告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裁定移送而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4808元,應徵裁判費28萬17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